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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发布《条例》,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对政府参事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参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做出了新的规定,这是政府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条例》的发布实施为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参事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参事工作的自觉性。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参事制度是党的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伟大创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政府决策机制建设相结合的成功实践,是政府了解民意、反应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当前,全国、自治区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各级政府决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和更加繁重的任务,迫切需要及时全面地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越来越需要广开言路,越来越需要咨询机构提供智力支持。
  《条例》内容丰富、内涵深刻。规定了参事、参事工作机构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参事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参事 “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 的基本职责,同时规范了参事的选聘范围、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
  《条例》还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单位支持和保障参事工作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条例》明确了政府参事的民主监督职责。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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