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惠安益达加油站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416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石油分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们在申请领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惠安益达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提供了虚假的加油站用地证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和《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