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补偿金每年9月30日结算一次。从2009年开始每年于10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每年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其中银行按附表1报送年度各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由贷款银行负责做好重点项目企业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银行新增贷款的专项审计报告,市、县属企业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属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汇总按附表2报送年度各重点项目新增贷款额。经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银行补偿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八条 年度结算补偿金多于年度财政预算时,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工商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年度结算补偿金少于年度财政预算时,当年财政预算资金如要调整用于工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需报省政府定。
第九条 补偿金安排每年结算审核下达一次,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银行提供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各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并单独设立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业务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对补偿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和论证、项目进度跟踪和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该专项资金总额的3‰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
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情况一览表
报告期: 时期指标: 年 月- 年 月 时点指标: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贷款发放时间 | 贷款发放金额 | 当年企业贷款净增额 | 贷款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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