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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发展〔2009〕414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全省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贷款融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每年财政预算安排5000万元用于银行为本省实施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提供新增贷款可能产生风险给予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偿金”)。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和补偿金的申报

  第三条 省经贸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战略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临港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群等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发布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导向目录,编制下达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
  第四条 重点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以及开工前的前置审核、审批工作,使其具备银行贷款条件。
  第五条 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的主办银行应对项目开展贷前评估。为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补偿金。全国性银行由省级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地方性银行由法人机构统一申报。

第三章 补偿金安排标准

  第六条 对列入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额5‰的比例安排补偿金。新增贷款额的计算起始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补偿金应用于抵偿不良贷款或充实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具体使用办法由各银行自行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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