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40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南靖县、石狮市、仙游县、柘荣县经贸局(经济局):
根据各地申报,经审核,决定将南平市、宁德市、南靖县、石狮市、仙游县、柘荣县列为我省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请以上各市、县(市)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352号)和《关于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3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掌握进度,做好经验总结,试点期内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将进展情况报送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