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集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425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十一五”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规划》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加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建设和改造,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2009年我省继续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
申报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必须是省定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或财力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城市、县城和乡镇;
(2)依法设立,已建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的集贸市场;
(3)近两年市场年交易额,市、县城区在1000万元以上,乡镇所在地在400万元以上;
(4)改造后的市场营业面积,市、县城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不小于600平方米,功能和设施符合集贸市场改造要求;
(5)改造项目应在2009年或上年度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6)改造完成后能达到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改造验收标准;
(7)省级财政性资金前五年未给予补助的。
2、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
申报“农改超”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所在地必须是省定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县(市)或财力相当于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城市、县城、乡镇;
(2)承办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业绩良好,运营规范的流通企业;
(3)网点应当符合当地商业发展要求,建设改造项目相关批准手续完整;
(4)改造后超市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鲜食品经营面积比例不低于50%,功能和设施符合“农改超”标准和规范要求;
(5)在本年或上年度内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
(6)改造后能达到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化改造验收标准;
(7)省级财政性资金前五年未给予补助的。
(二)申请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
3、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证明(照片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