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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421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具体查询商务部网站)精神,2009年全国将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在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200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40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为做好我省“双百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09年度内能够竣工并投入运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农贸市场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 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亦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二、项目条件
  (一)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0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8亿元以上。
  3、各地推荐的市场应具有明显区域特色、软硬件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并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综合评分在160分以上。测评结果须经省经贸委、财政厅组织的测评组现场认定并出具意见。
  4、市场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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