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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所属县(市)、本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确因工作需要拟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所保留机构的规格、人员、资产、地址、职能、保留原因、主管部门等情况)于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刘树君,联系电话:0451-82622127)。

  二、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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