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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所在市、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和财政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江府〔200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把变更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吊销证书及牌匾;重新达到标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江府办〔199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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