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五条 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所在市、区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份前,企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并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和财政等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五)颁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七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江府〔200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等,应当于45个工作日内把变更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考核合格的,继续保持“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吊销证书及牌匾;重新达到标准、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
江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试行办法》(江府办〔199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