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工作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发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注册1年以上,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从事开发生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