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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5.8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时,每根上楼给水立管的顶端应设排气阀。
  2.5.9采用普通机械水表计量时,应将水表集中安装在建筑首层出入方便的位置。
  2.5.10非公共供水管线加压管道,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并且不得占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

3.施工要求


  3.1施工单位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
  3.2供水设备安装要求
  3.2.1供水设备和部件的选型必须质量合格,并有齐全的生产许可、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文件。
  3.2.2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凡具有人机对话功能的电控装置,对话界面应汉化,图标应明显、易识别、便于操作。
  3.2.3水箱、电控柜、水泵、阀门等应设有规范标牌,并标明: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内容。
  3.2.4所有水泵及其他设备等必须编号、标识。
  3.3生活水池施工要求
  3.3.1水池选用的材质、衬里或内外涂层材料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规定,严禁采用对水质有污染的材料。
  3.3.2水池应坚固、光洁、不渗漏。
  3.3.3严禁使用手糊玻璃钢和普通钢板制作水箱或以其作为衬里。
  3.4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要求
  3.4.1给水管道宜安装在便于日常管理和维修且不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位置。
  3.4.2给水管道不得穿越配变电房、电梯机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穿过。
  3.4.3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人防要求设置防爆阀门。
  3.4.4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厕所等污染源;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等,如必须穿越上述三缝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4.5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a)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b)穿越剪力墙或屋面;
  c)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壁板、顶板或底板;
  d)具有防水要求的其他位置;
  e)穿墙套管填塞要求使用防火隔音材料。
  3.4.6对不同压力分区的给水管道,采用统一喷字的方式标识,标识的间距为2~3米,颜色为红色,标识要求如下:
  a)直供部分:“ 0” ;
  b)加压一区:“ 1” ;
  c)加压二区:“ 2” ;
  d)加压三区:“ 3” ;
  e)加压四区:“ 4” ;
  f)加压五区:“ 5” 。
  3.4.7给水管件应与管材匹配,管道附件的工作压力与该管道系统的工作压力相一致。
  3.4.8生活给水加压设备的调试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水箱、连接管道等正式使用前需压力试验、清洗消毒,方法参照生活给水系统的试压、清洗消毒方法。
  3.4.9给水管道上的各类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并按供水企业的要求设置阀门井。
  3.4.10计量水表必须按供水企业的标准图安装,同时应采用混凝土或瓷砖等材料对水表周围进行硬底化处理,硬底化处理范围包括水表组及表组外轮廓延伸800毫米的区域。

4.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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