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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3.17二次供水设施的配电系统必须安装独立计量电表。
  2.3.18规模较大或有条件的小区应设备用电源。
  2.3.19供水电控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对低压电器的规范要求。
  2.3.20二次供水设备必须同时具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其电机应有过载、短路、过压、缺相、欠压、过热等保护功能。
  2.3.21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米。
  2.3.22泵房内应设具有独立漏电保护开关和空气开关、且有接地的配电箱一个,内设380V和220V电源接口各不少于一个。
  2.3.23泵房内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3.24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须设置防盗及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2.3.25泵房内必须设置用于存放记录水泵及其他设备运行情况的不锈钢记录箱。
  2.3.26泵房内应设一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
  2.4生活水池设计要求
  2.4.1生活水池应采用独立结构,生活水池内底宜高于室外地面,严禁设计、建设地埋、半地埋式生活水池。
  2.4.2生活水池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独立结构,设计时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顶板。
  2.4.3生活水池必须远离化粪池、排水管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站等污染源。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景观水池(渗水坑)及垃圾堆放点等,周围2米以内不得有废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贮水池间距放射性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4.4毗邻或设于建筑室内的贮水池,其壁板、底板及顶板与建筑间的净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水池壁板与墙面的净距(米)

水池顶板与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米)

水池内底高出泵房地面(米)

≥0.7

≥0.8

≥0.2


  2.4.5生活水池有效容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确定,高(中)位水池按最大时流量的30%-50%确定。
  2.4.6水池高度一般不应超过3米,水池的有效水深不应低于1.5米。
  2.4.7水池总贮水量大于20立方米时,必须将水池分成体积大致相等的两格,并保证每格水池既可独立工作,又可相互连通。
  2.4.8当水池存在死水区域时,必须采取设置导流墙等措施,确保池水有效更新。
  2.4.9水池必须设计为封闭式,且须设置人孔、爬梯、进水管、溢流管、通气管、出水管、水泵吸水坑、排空管及水位观测尺等附属设施。
  2.4.10水池人孔应设在室内,如无法设在室内时,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水池安全。
  2.4.11水池人孔不得小于700 x700毫米(方形)或φ700毫米(圆形),孔口外边缘须高出水池外表面50毫米以上。
  2.4.12人孔必须设有带锁的密封盖(或门)。人孔的盖(或门)须采用板厚不小于2毫米的U304不锈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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