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应由开发单位或业主负责进行整改及承担相应费用。对于已建成使用、未实行封闭式小区管理且开发单位已停业、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予以整改完善。
对上述新建及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同时,须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费用),由开发单位或业主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额外费用。具体移交费用标准按照《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附件2)执行。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包括:对供水水池(箱)、水泵、泵房、自动控制设施、管道、阀门、配电设施、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更新、保养、清洁和消毒等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2.《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
附件1:
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配合《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和《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的贯彻实施,落实《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证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用户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1.2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所指的二次供水设施均为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江门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计、施工、验收等均应符合本导则要求。
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
1.3基本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二次供水设计应满足江门市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
二次供水(特别是泵房、水池)的选择方案应在规划设计审批前咨询供水企业意见。
二次供水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意见。
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