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落实初步设计审查制度,组织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进行专家审查(咨询)论证。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应当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建设单位在完成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后应按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卫生许可。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特别是过滤、软化、净化及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并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企业主动跟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供水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其中,项目验收必须组织供水企业参与;在办理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不得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供水。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施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和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按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予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