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9]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07]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局、各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下同)市政局(或城管局)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和各区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应该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或其下属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就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