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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国资委;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其中2009年-2010年作为过渡时期实现备案制,2011年起实行核准制。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中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相关预算指标存在逻辑错误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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