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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
(云安办〔2009〕20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9〕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09]4号)要求,把“打非”作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源头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4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246号)、《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269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10号)要求,全面加强对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活动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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