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组织实施。省成立省安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省安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行政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防科技工业、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省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责任,对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明确要求,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落实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协作,要明确向省安委办报送工作信息的部门,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

  (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布,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贯彻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做好舆论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接受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充分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同时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及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全面推进。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使“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相互促进、整体推进,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情况和整改要求传达执行到位,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各州市、省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报送省安委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