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2009〕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54号)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以下统称《通知》)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在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和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保持和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一是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三是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违规排放尾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四是地下矿山采取独眼井开采的;五是非法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是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七是机动车非法运营、违法载人的;八是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九是瞒报事故的;十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违章行为: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的;二是试生产不备案的;三是外来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备案的;四是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五是地下矿山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六是露天矿山采取高陡边坡、扩壶爆破、掏脚开采的;七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八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违规进货、未落实封签制度的;九是客运车辆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的;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