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面落实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明确职责,严格管理。乡镇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办法是我省管理乡(镇)船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方法,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此项工作,督促责任人全面履行承包责任书中的各项要求,防止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现象发生。对库区农用船、自用船舶应全部纳入乡(镇)政府的管理,明确安全责任,逐船登记造册,在船舶醒目位置处标明自用船、农用船严禁载客的标识,严禁自用船、农用船从事水上运输、载客等经营活动,库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或协管员)要加强对库区移民的宣传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赶集天和节假日要深入到库区船舶的主要港点现场执勤,实施监督检查。
二、开展库区水运安全综合整治,保障库区水运安全
库区水域宽广,水深浪大,现有库区船舶中的绝大部分属库区周边群众私自建造,技术状况差,结构强度弱,设备配备不足,安全性差,无法通过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航行安全无保障。为认真落实“三个服务”,切实解决好库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的出行问题,可采取“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淘汰一批”的办法来解决目前库区航运存在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筹集资金,尽快组织力量研发库区适航船型,依法建造检验合格、安全适航的船舶投入库区使用;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牵头引进或组建航运公司,实行库区水运公司化运作,使库区水运安全、有序、持续发展;县、乡政府要统一领导,牵头组织所属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迅速开展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活动,对库区船舶性质(用途)进行界定,责成船舶所有人填写船舶用途申请书,分类登记,落实责任,归口管理。对已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船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结合库区运量,通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科学合理地界定性质、明确用途。对经检验技术状况相对较好的船舶,实施技术改造,帮助其顺利通过传船舶法定检验,取得相关证书,合法从事经营活动,满足库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对经检验合格但技术状况次之的船舶,将船舶用途界定为自用船。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一律强制报废拆解,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各县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要抓好具体组织,各级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强化帮助指导,对库区自用船进行登记、钉牌,签订自用船安全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切实消除非法载客现象。
三、海事监管部门要加强库区巡航,严肃查处非法运输行为,切实维护库区航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