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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云安办〔2009〕4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安全发展,针对珠江、红河、澜沧江、金沙江流域以及支小河流水电开发建设形成的大中型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农用船、自用船非法参与运输、载客现象十分普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9月12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库区沿岸人民的安全出行问题。《通知》下发半年多来,各州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开展了库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部份地区库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至今仍无明显改善,在今年组织的“六月安全月”和汛期安全检查活动中,检查发现有的库区在赶集天仍有近百艘不具备安全适航状态的农用、自用船非法载客运输,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十分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认真落实县乡政府对库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库区水运点多、面广、线长,其安全管理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0]239号)明确指出“县、乡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应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船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起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海事)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乡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将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督促落实库区乡镇专(兼)职乡镇船舶管理员,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好辖区乡镇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登记造册、进出港点的签证以及对船员、村民的水上安全宣传教育等职责,确保库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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