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文件的通知
(云安发电〔2009〕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年初,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会对做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省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要迅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将《通知》精神的传达贯彻和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和《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政发〔2008〕187号)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服务。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云政发〔2008〕187号)的要求,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要按照《通知》要求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好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