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组:水利厅。负责督促检查水利设施、病险水库和水利建设在建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八组:农业厅。负责督促检查拖拉机等农用机械以及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九组: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检查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至十四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检查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五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督促检查锅炉、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六组:昆明铁路局。负责督促检查铁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七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八组: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昆明监管办。负责督促检查云南在建电站建设项目、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十九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检查云南民航系统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十组:云南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机场在建项目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各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落实责任。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督促检查组要由厅级领导带队,抽查范围不得少于3个州、市,5个县(市、区)和10户重点企业。省国资委、昆明铁路局、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昆明监管办、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督查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5户。抽查地点和企业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自定。
(三)治理隐患。对2008年和今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落实监控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业按年度及时治理整改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