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大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好《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及时间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以各州市,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企业为主。
(一)7月,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地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检自查工作。
(二)7月25日前,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组成20个督查组对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督查重点
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水上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农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汛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组: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督促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三组: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四组: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检查易由汛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引发城镇、村庄、重点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五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检查公路建设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汽车客运站(点)安全隐患、公路及其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六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检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