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生产。淘汰非正规采煤方式。
(二)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采掘工作面及其各巷道(包括瓦斯排放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实现通风可靠。
(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四)强化现场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瓦斯管理机构健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
(五)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由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中型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企业自查自改(2009年6-8月)
各中型煤矿企业要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和本方案精神,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针对系统建设、采掘布局、责任制度、现场管理、职工培训、安全投入、经济政策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加以整改。8月30日前企业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督促检查(2009年9-12月)
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集中督查或企业互查等形式,对本辖区内的中型煤矿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瓦斯事故隐患,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等,彻底整改到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煤矿,要公开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工作始终不落实的煤矿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黑名单”。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深化瓦斯整治(2010年1-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