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办发〔2010〕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决定开展《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员继续享受扶持政策资格确认工作(以下简称资格确认工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时间
2010年1月25日至4月15日。
二、资格确认内容
1、持证人员是否确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或继续持有对象。
2、持证人员目前是否仍然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主要核查持证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死亡或享受政策期满等情况。
3、持证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主要核查持证人员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内容、期限、金额和起止时间,2010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政策项目、内容和终止时间。
4、持证人员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再就业优惠证》,或出租、转让和涂改、撕页、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情况。
三、资格确认方法
1、授权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要求持证人员本人持证到发证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资格确认;凡在外地就业不能按时参加资格确认的,应当通知其亲属持身份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代其进行资格确认或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资格确认。
2、对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相应栏内加盖“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资格确认章”印戳,不再加盖“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合格专用章”印戳;对资格确认未通过的,证件予以注销并收回;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资格确认的,报送省厅在工作网上将证件予以注销。
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资格确认工作进行督查,核对并整理《再就业优惠证》数据,抽查资格确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省厅将于5月份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资格确认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发挥资格确认工作对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作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资格确认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安排专门力量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