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工作,按照“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民族成份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更改的民族成份,取消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对弄虚作假、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原有关民族成份确定、更改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式样
2.《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式样
附件1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证字第×××号
姓 名 | | 性别 | | 第 号 |
出生年月 | |
父亲民族成份 | |
母亲民族成份 | |
本人现民族成份 | |
更改后的民族成份 | |
家庭地址 | |
(××××)证字第×××号
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