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有序推进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改革试验。全面推进鄂尔多斯市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加快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郊区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深化乌海市城乡统筹改革,为全区城乡统筹发展探索路子。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选择几个工业化、城镇化带动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的、不同类型的旗县(市、区)进行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点。在试点地区,以户籍管理、土地经营、社会保障和产权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努力在城乡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稳定和完善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制度。在稳定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后续工作,稳步开展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发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断创新经营机制。加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加快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牧场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和草牧场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各旗县(市、区)加快依法组建土地、草牧场纠纷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建立健全民间协商、苏木乡镇嘎查村调解、旗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和草牧场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加大清理公职人员占用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问题,并限期解决,不与农牧民争利。积极争取国家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三)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区(场)改革。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集体商品林改革任务。在试点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推进集体公益林改革,2010年重点推进进入国家和自治区补贴范围的集体公益林。继续完善过去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林木承包关系。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力争在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社会化服务、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有所突破。深化大兴安岭国有林区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搞活内部经营机制,促进地企经济一体化。稳步推进其他国有林区改革。研究制定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逐步解决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政策支持不到位等问题,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四)不断深化水利和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镇与农村牧区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格局,全面规范和完善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出台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深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农牧民自愿投工投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培育推广力度。组织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规划。坚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质,实行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资源集约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巩固和扩大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积极开展跨区域水权转换前期工作。
(五)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体制。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牧区金融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三牧”,切实解决农村牧区融资难问题。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发展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支牧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涉牧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为农牧民服务主力军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牧区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牧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三牧”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苏木乡镇。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和范围,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覆盖范围,适当新增盟市、旗县保费配套资金。鼓励在农村牧区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加强农村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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