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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家店和符合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标准的配送中心的补贴标准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符合省定标准的配送中心的补贴标准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的规定执行(即每个补贴3万元)。
  四、工作步骤
  (一)下达规划。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各地上报规划数、各地空白村数量和2008年建设情况,由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先将全省3000个农家店规划到各地,并明确省定配送中心标准及补贴金额。规划数量待收到中央拨付给我省的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后可视必要作适当调整。
  (二)组织建设。各设区市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确定的规划分解到各承办企业,组织承办企业按标准建设。并开展对承办企业项目建设过程的指导,鼓励其发展直营店,帮助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三)组织验收。承办企业项目建成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后,会同财政部门将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属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会同市财政局成立验收小组,对2008年、2009年完成项目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的2009年建设标准和省定配送中心标准逐一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验收情况和验收项目清单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情况对上述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并于2010年3月底前以两部门文件将验收情况和验收合格项目清单报送商务部、财政部。
  (四)下达资金。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抽检情况,联合下达2008年、2009年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各地按规定拨付至相关承办企业。
  五、信息报送和后续管理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对2008年、2009年建成项目,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将信息的审核、汇总等工作制度化。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期评估的通知》(商建函〔2009〕7号)的要求做好评估和各项相关工作。
  (三)各验收小组应适时对原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回访,如发现加盟店因承办企业的原因摘牌,应责令原承办企业全额退还中央和省级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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