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具体详细的接收方案,督促指导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各项移交内容的接收工作,确保接收后新农合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尽快研究出台我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自治区编办负责新农合职责划转和经办机构编制移交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移交工作中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财政补贴核拨等工作。同时,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统筹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和经办能力建设。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新农合基金、项目资金和各类资产、日常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移交期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的补助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移交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五、进度安排
(一)2010年1月21日召开自治区领导小组会议,传达自治区政府第54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审定移交实施方案,明确要求。
(二)2010年1月27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实施方案。
(三)2010年元月底前到春节前,各市、县 (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采取点对点的方式进行移交。由各市、县(区)审计部门
对本市、县(区)新农合移交之日前形成的基金收支情况、财务账目、资产、项目资金等进行审计。各市县(区)务必在春节前全部完成移交任务。
(四)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移交之日起,履行管理职责,组织领导所属新农合经办机构正常有序开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作。新农合经办管理体制的调整是一项新工作,涉及的具体事项较多,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稳妥进行,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明纪律。移交期间,各市、县(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冻结各市、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及人事调动,防止移交期间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要严肃财经纪律,除正常的工作开支外,严防突击花钱、乱花钱或趁移交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瞒报和转移财产或虚报债权债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由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各地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