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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发[2010]19号 2010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全区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进行划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能。原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
  二、整体移交。各市、县(区)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要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完整以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移交工作期间保持正常工作的运行。
  三、严明纪律。各市、县(区)在移交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对违反纪律的,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各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市、县(区)新农合移交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要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要求,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经办方式暂时不变,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经办业务管理职能、基金、机构人员、项目资金、财务资产、债权债务、信息系统等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顺利完成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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