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园建筑物清单(包括建筑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9、公园内乔木、灌木等园林植物分类普查登记资料(表格);
10、公园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六、考核程序
申报城市星级公园从二星起步,申报二星、三星公园的,我厅委托设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审(三星公园各市进行交叉考核评审);申报四星、五星公园的,由我厅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星级公园进行实地考察;
(二)审查申报星级公园总结报告、有关资料;
(三)经评审符合星级公园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创建宜居城市领导组表彰、命名。
七、星级公园标准
城市(县城)星级公园考核六类项目,设定总分1000分。其中:规划管理100分,绿化景观管理250分,园容卫生管理200分,基础设施管理200分,经营服务管理150分,安全和保卫管理100分。县级市和县城公园、各专类公园无经营服务项目时,可不考核经营服务管理,总分可按850分计算。各类城市星级公园考核标准如下:
五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95%,县级市得分90%,县城得分85%;
四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85%,县级市得分80%,县城得分75%;
三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75%,县级市得分70%,县城得分65%;
二星级公园:设区城市得分65%,县级市得分60%,县城得分55%。
五星级公园可以申报“山西省城市精品示范公园”。
八、命名授牌
二星、三星城市公园,只命名公布,不授牌,各地可按全省设计的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挂牌;四星、五星城市公园进行命名授牌。
九、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星级公园”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公园”称号。
附件1:
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标准
一、规划管理标准
(一)公园有土地使用证,并有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公园设计、施工、改造要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1148-92);获“山西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称号的公园可适当加分。
(三)公园档案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总平面图;
(2)公园功能分区图;
(3)绿化种植图;
(4)市政管线图;
(5)公共设施配套图;
(6)公园建筑物主要图纸;
(7)公园各景点主要图纸。
2、文字资料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规划设计说明书;
(2)公园文化特色说明(包括园艺特色、建筑特色);
(3)公园园史及有关资料和照片;
(4)园内乔木和大型灌木分类普查登记资料;
(5)公园建筑物清单;
(6)公园变更情况资料(包括土地占借、绿地改造、建筑物新增和拆除,地下管线敷设等)。
(四)公园改造更新项目,用地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五)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依法挂牌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六)无随意砍伐、移植园内绿化造景植物。
二、绿化景观管理标准
(一)按照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植物种植设计,实施植物栽植、调整和养护,园林景观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
(二)有全年养护技术措施和植物调整充实计划;有公园主要景点、景区以及节日花坛布置设计图和用花计划。
(三)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