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职统计人员要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县级以上单位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七条 保持统计队伍相对长期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医药卫生机构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意见后备案,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条 多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输出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十四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5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采供血情况调查表(卫统5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