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甘卫办发[2010]67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根据《
统计法》和《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组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卫生统计与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对统计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管理,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并预算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工作考评,对本单位及所辖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对统计工作存在明显问题、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限期在半年内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有条件的市(州)卫生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严格履行综合统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