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回复制度。各处室、局、单位及时做好“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的信息收集、办理、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无权发布政府信息,如需转载应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
(一)厅门户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列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的链接;
(二)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在首页醒目位置列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厅门户网站及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链接。
第四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 厅门户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九条 网站运行维护由网站举办方和授权承办方负责,并保证24小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机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凡上网信息出现泄密及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并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安全防护等级,配置相应的软、硬件安全防护设备。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定期检查网站存在的漏洞及其它可能遭受恶意攻击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确定故障等级、恢复时限。遇突发情况,保证网站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各处室、局、单位的信息报送、信息审核、信息回复,各业务网站的信息更新、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并按照有关精神不定期进行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