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规范流转中不公正行为。乡村经济组织牵头流转农民承包地发展现代农业的,要征得农民同意。原流转合同期较长、价格不合理、农民意见较大的,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适当调整。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扶持
(十一)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二三产业较发达地区的农户和离乡外出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户服从统一规划,从事产业化基地的规模化生产。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地,不论通过何种形式流转,承包期内发生征用的,其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承包农户与集体之间按相关政策合理分配。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政策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加大对土地流出户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力度,对全部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劳动力,优先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荐。
(十二)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和其他组织作为流入方,接受农户流转的土地,并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劳动力。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组织农民开展生产活动。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十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与土地保障、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解决土地流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十四)鼓励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市、县两级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有人员、有办公场所和设施,能够承担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职能。市政府对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强化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需求。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纳入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区市县、乡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使经营管理机构、人员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