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年内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全面建成500个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1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医政处、中医药局、农卫处、妇社处)
9.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 2009年招录500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招聘500名执业医师。(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农卫处)
(2)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牵头处室:人事处;配合处室:科教处)
(3)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所三级医院支援3所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牵头处室:医管处、农卫处;配合处室:人事处、中医药局)
(4)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三年内为每个县(市、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牵头处室:中医药局;配合处室:科教处)
(5)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制定医疗机构人员录用和流动管理制度。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建立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处室:人事处)
10.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牵头处室:农卫处、妇社处;配合处室:规财处)
(2)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牵头处室:人事处、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妇社处)
(3)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牵头处室:规财处;配合处室:农卫处、疾控处)
11.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牵头处室:农卫处、中医药局、妇社处、科教处)
(2)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牵头处室:医管处;配合处室:妇社处、农卫处、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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