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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9〕6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加强行业监管
  各设区市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典当业监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职责,确保各地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影响典当业监管工作。按照商务部《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各设区市经贸委典当业监管工作职责制,请你们于9月15日前将典当监管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负责人以及岗位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电话报我委综合处。
  二、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做好监管记录
  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典当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在下一年度年审时一并上报。相关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程序和方法可参照我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和《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修订)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8〕479号)执行。我委将于下半年召开典当行现场检查工作交流研讨会,了解各地现场检查工作情况。
  三、强化典当行信息报送的核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和我省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确保全省典当行10日前全部上报,各设区市经贸委应强化典当行数据填报工作,明确上报时限和数据核查责任。各典当行应于每季6日前上报数据,各设区市应于8日前完成数据审查。各设区市要逐户核实典当行上报的数据,包括当期和去年同期的数据,防止典当行缺报漏报。同时建立典当行填报人员联系制度,便于及时核对数据,对典当行变更填报人员和联系方式的要及时上报,确保联系不中断。
  四、进一步加强典当行股东变更管理
  典当行申报变更时,要按照《通知》和我委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典当行股东变更管理,在做好新进入典当行的股东资格审查的同时,要做好原股东相关资料审查,以促进典当行股权保持相对稳定。对申报股权变更的典当行要求补充提交原有股东资料,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个人股东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记录联系电话),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简历、无罪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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