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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构建和谐西安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学校认真学习和掌握《意见》的内容与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将《意见》精神落实到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要明确教育、纠风、监察、宣传、物价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坚持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办学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促进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科学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用两年时间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列为督导工作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随机检查督导,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行风评议和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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