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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3.被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委托关系一旦确立,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中标企业可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申请更换配送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4.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应及时响应,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确认。不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5.配送企业不得转配送,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配送。不得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不得串货配送。
  6.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供应药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 具体时间安排
  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目前各医疗机构已入库仍在使用的非中标品规,可延用到2010年3月31日止。从2010年4月1日起,医院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采购。
  4月上旬,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卫生、纠风、物价、药监等部门,对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

  甲方(中标企业):                           
  乙方(配送企业):                           

  甲、乙双方就甲方部分入围(成交)药品(详见下表)

通用名

剂 型

规 格

批准文号

包装材质

中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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