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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2009年度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药采发〔2010〕2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和《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各投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积极配合,2009年度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顺利结束。同时,向各中标企业发放了中标通知书,组织了配送企业的报名审核,对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操作培训。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我省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得标外采购,不得网下交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http://61.178.83.57)(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二、 采购价格及零时最高零售价
  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让利于民,主动降低中标价。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发现中标价高于我省医疗机构现行实际供货价或某品规中标价明显高于周边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各医疗机构可据实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进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中标价和最高临时零售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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