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返还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执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执罚单位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退付事宜。
执收执罚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付的,应当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退付事宜。
财政部门接到退付申请,对于符合退付规定,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事宜;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于不符合退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的缴款义务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支出应当遵循财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由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执收执罚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科学核定执收成本,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有专项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现行办法支付。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执罚单位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不按规定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领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