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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条件的,执收执罚单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禁止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款的除外。
  第十六条 缴纳政府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取现款或者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将政府非税收入按项目编码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及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进行资金上解、下划及核算,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执收执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执罚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执罚单位。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付手续: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付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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