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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编制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二)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审核、收支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定。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中已规定执收执罚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执罚单位征收(收取)。
  执收执罚单位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收取)条件的,可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其他具备直接征收(收取)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代征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公示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三)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缴纳或者支付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或者支付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或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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