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违法进行建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指标
一、用地性质;
二、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三、建筑控制高度;
四、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五、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六、交通出入口方位;
七、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h㎡)
二、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三、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四、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五、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