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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第四章 划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划拨决定书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按第九条、第十条出让建设用地的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申请重新核定或申请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同一地块规划条件不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而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本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的受理、办理及发放审批时限为20日,控制性规划调整、论证、公示(听证)、测量等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第十七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九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法定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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