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9〕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