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9〕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相关规定,现对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和要求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评估单位的资质要求和评估报告的审查备案
(一)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应在签订评估项目协议后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本市区县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报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备查。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和区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报批土地时,对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建设项目,凡未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均不得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储备项目也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以此作为地价评估的参考和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