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三统一”的方案,落实基本药物配送相关工作,加强配送企业管理。(由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逐步推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由市物价局负责,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质量定期进行质量抽检。(由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配合)
(五)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十、探索统一的医保体制试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参保政策,明确原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四)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组织
(一)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市的模式,尽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