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0〕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当地相关装备制造企业(除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承担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外),按照财关税〔2009〕55号、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工信财函〔2009〕168号文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集团下属的子企业申报税收优惠时,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但需按要求附上所有申报子企业的材料,所附合同证明文件的卖方或承包方应为申报企业。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按规定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免税申请文件。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按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要求。